借款費用與利息凈支出的稽查應對
1.借款費用的稽查
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經營活動的需要借入資金而需要承擔的利息性質的費用。包括長短期借款利息、債券的溢價或折價的攤銷、債券代理發行的手續費、印刷費、外幣借款產生的匯率差。
稅法規定,資本的利息不得扣除,其他借款利息,凡用于經營性活動流動資金貸款性質的利息,在不超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范圍內的部分,可在當期直接扣除;對于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的借款利息,屬于資本性支出,必須予以資本化,構成有關資產的計稅成本;對于企業從關聯方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也不能資本化。
對借款費用的稽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企業自行研制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利息費用,已按技術開發費在“管理費用”賬戶歸集的,直接扣除,不予以資本化。
?。?)購置固定資產時,如果發生非正常中斷并且中斷時間較長的,其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不計入所購置固定資產的成本,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但如果中斷是使購置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所必須的程序,則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也可予以資本化。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除購置固定資產、對外投資而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外,計入開辦費。
(4)企業年度內發生的長期借款,沒有指定用途,也沒有購置固定資產支出,則其借款費用可全部扣除。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的借款費用,應在房地產完工前,計入有關房地產開發成本。
2.利息凈支出的稽查
稽查利息凈支出,應注意稽查資本的利息和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有無相混淆的情況。投資各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借款項所支付的利息,應由投資各自負擔,不能由企業支付,當然也不能計入企業的成本、費用。企業如因資本金不足,向銀行借入一部分借款,因此而支付的利息,應視借款種類和具體情況列支。企業籌建期間的借款,如果用于建設,該項借款利息,在建設期內的,應計入工程成本,作為固定資產原價的一部分,工程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決算手續以后繼續發生的利息,直接計入財務費用;如果用于其他方面所發生的利息,可作為開辦費,待開辦后分期攤銷。企業開始生產經營以后,如果為擴大生產經營和進行更新改造需要增加固定資產而向銀行借入的長期借款,在建設期內的,其利息也應計入工程成本,除此之外,作財務費用處理。
下列費用開支可列入利息支出:
(1)經營性借款利息。主要包括:短期銀行借款利息,即企業向銀行借入的各種短期借款支付的利息。
?。?)其他借款利息。即向銀行以外的機構所借的各種借款支付的利息。
?。?)應付票據貼現利息。包括商業匯票貼現利息、應付債券利息等。
稽查方法:索取借款合同或有關協議書,稽查“財務費用——利息支出”賬戶借方發生額,看其費用發生的時間,對照借款協議和有關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核實利息項目列支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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