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的發布與實施無疑對規范我國企業會計的核算工作,提高企業會計的信息質量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筆者認為其中關于增值稅核算的有關規定,在實際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對此,謹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一、企業購進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時間問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采購物資,無論物資是否驗收入庫、款項是否支付,只要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即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計入“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稅法規定:工業企業購進貨物必須在驗收入庫后,商品流通企業必須在付款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于工業企業購入尚未驗收入庫和商品流通企業尚未付款但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物資,按會計制度規定計入“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而依據稅法這種情況下的進項稅額是不能申報抵扣的。如果企業在納稅申報時不將這種情況下的進項稅額加以調整,照超賬面數據申報納稅就會受到偷稅的處罰。顯然,此處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與稅法的規定不相協調,給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帶來不便。對此,筆者建議在“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一個“待抵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購進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工業企業尚未驗收入庫、商品流通企業尚未付款的貨物的進項稅額。當企業購進貨物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未達到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條件時,借計此科目,待達到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條件時,再作如下分錄: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進項稅額將增值稅進項稅正式計入“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二、企業管理部門領用企業購進物資的進項稅的處理問題
企業會計制度對企業管理部門領用企業購進物資的進項稅的處理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晒﹨⒄請绦械囊幎ㄓ袃蓷l:①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作為投資、集體福利消費、贈送他人等,應視同銷售物資計算應交增值稅;②購進的物資、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企業購進物資改變用途等原因,其進項稅額應相應轉入有關科目。根據稅法規定,管理部門領用購進物資并非非應稅項目。對于什么樣的情況屬于企業購進物資改變用途、管理部門領用購進物資是否屬于企業購進物資改變用途,會計制度沒有解釋。實踐中,由于會計人員的理解不同便產生了兩種不同的做法。一種做法是將管理部門領用物資的進項稅自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科目轉出不再抵扣銷項稅額;另一種做法則不將其轉出,仍留在“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科目中用以抵扣銷項稅額。前者的依據是把管理部門領用物資視為企業購進物資改變用途。
因此,筆者建議《企業會計制度》增加對此問題的解釋,或者指出企業管理部門領用購進物資是屬于企業購進物資改變用途,或者明確規定企業管理部門領用購進物資,其進項稅應相應轉出。
三、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設置的問題
對于增值稅業務,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下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已交稅金、轉出多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等三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月末匯算清繳增值稅時,如果出現“應交增值稅”有借方余額,就表明本其有上繳稅款過多或進項稅未得到全部抵扣的情況,則按此余額,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科目;如果出現“應交增值稅”有貸方余額,就表明本其有少上繳稅款情況,則按此余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結轉后應交增值稅帳戶無余額。
筆者認為,現行做法存在弊端。因此,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改進。第一,將增值稅的核算統一在“應交增值稅”二級科目下核算,取消“未交增值稅”二級科目的設置。這樣做的理由是,對于增值稅業務的核算,既然設置了“應交增值稅”二級科目單獨核算,就無須再設“未交增值稅”二級科目。第二,在“應交增值稅”二級科目下增設“未交稅金”三級科目,用來核算原來由“未交增值稅”二級科目核算的內容;同時,取消原“轉出多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兩個三級明細科目。第三,在按月匯算清繳時,將“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已交稅金”等三級科目予以結平轉入“未交稅金”三級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