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以下簡稱“準則”)側重于規范企業營業收入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確保企業收入的穩健和會計信息的質量。而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側重于規范增值稅的計算、征收和管理,確保國家利益不受侵犯,二者必然存在矛盾。
一、準則與條例的矛盾
1.收入確認上的矛盾。準則規定企業確認收入必須同時符合四個條件:一是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到了買方;二是對已銷商品不再保留繼續管理權,也不實施任何控制;三是與交易有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人;四是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計量。而條例規定了企業確認增值稅銷售額的基本原則:一是銷售貨物已經發出或應稅勞務已經提供;二是貨款已經收到或取得了收取貨款的權利。根據不同的銷售方式具體規定也不一樣,如交款提貨方式為發出商品并收到貨款的當天,預收貨款方式為發出商品的當天等等。由此可見,前者規定重在交易的實質,后者規定重在交易的形式,使得收入確認在時間上存在差異。
2,會計處理上的矛盾。條例規定,企業發出了商品,開出了有關憑證(如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由購買方簽收時,就取得了收取貨款的權利,同時納稅的義務也已經發生。會計上則要在記錄收入的同時,才記錄應交稅金,但要記錄收入必須同時符合以上四個條件,但《{企業會計準則——收入)指南》中指出,在發生交易形式時不記錄營業收入,但要記錄應交稅金,即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這人為地割斷了同一經濟業務的內在聯系,不符合會計原理中的賬戶對應關系。
3.會計報告上的矛盾。停留在形式上的商品銷售,按準則的規定只作商品地點轉移處理,報告發出商品的情況。按條例規定,既要報告銷售額,又要報告與增值稅相關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這使得企業發生的業務與會計報告上反映的信息并不吻合。
由上述分析,準則符合企業的目的和利益,只有按交易的實質確認收入和稅金,才能維護企業的合法利益。如果“未收而稅”,經濟利益沒流人企業,而稅金從企業流出了,不但不能維護企業的利益,而且有時可能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當然從國家的利益出發,這樣做從形式上找到一個可靠的征稅依據,以及時足額地保證國家稅收,因為國家很難確定企業的實質交易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國家利益,但從長遠看,反而不利于國家。
二、矛盾的解決辦法
解決好這一矛盾,就是要協調好企業利益與國家利益,使它們都得到公正、合理的保護。因此,應在會計上建立一個嚴謹的會計核算體系,從中既能準確、及時的記錄和反映企業的收入和相關的稅費,又能找到一個合理的符合實際的征稅點,這個點應該是賬簿記錄收入的時間,而不是有關商事憑證發生的時間,具體措施如下:
1.設置“未實現銷售收入”和“待交增值稅”科目?!拔磳崿F銷售收入”科目用于核算已經完成形式交易,但尚未完成實質性交易的商品銷售業務。該科目的貸方登記完成形式交易但未完成實質交易的商品銷售收入;借方登記實質性交易已實現而轉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的數額;余額在貸方,反映期末尚未取得實質性交易的商品銷售額。“待交增值稅”科目用于核算完成形式交易但未完成實質交易而未實現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業務。該科目的貸方登記完成形式交易但未完成實質交易而未實現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登記已完成實質交易而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的數額;余額在貸方反映期末尚未完成實質交易而未實現的增值稅稅額。
2.會計處理的程序和方法。①當企業商品已經發出,開具了有關商事憑證但還不完全符合確認收入的四個條件,如購貨方突然被起訴,存款被法院凍結,則企業應作如下處理: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未實現銷售收入”(價款)、“待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②當購貨方財務狀況好轉,企業收到貨款時,企業則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同時借記“未實現銷售收入”、“待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若購貨方財務狀況有所好轉,企業沒有收到貨款但給企業開具了商業票據或銀行匯票,則企業應借記“應收票據”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同時借記“未實現銷售收入”、“待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③結轉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未實現銷售收入”和“待交增值稅”科目屬于負債類科目,如有貸方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右方的長期負債下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