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增強《企業會計制度》的可操作性,財政部于2001年2月和2001年7月發布了《貫徹實施<企業會計制度>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規定》和《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中有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筆者擬結合2001年中期報告審計過程中遇到的幾個會計實務問題對上述文件的理解運用作些探討。
采用追溯調整法的范圍
根據《規定》,除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的處理和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的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的處理可以進行追溯調整法外,其他變更采用未來適用法。《規定》對發行股票無效申購資金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等是否采用追溯調整法未予明確。另外,《解答》僅對尚未進行投資的其他應收款余額轉入“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已投資部分轉入“短期投資”、已投資部分已計提壞賬轉入“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等科目核算作出了規定,而對尚未投資的其他應收款余額轉入“其他貨幣資金”后原計提的壞賬準備是否采用追溯調整法未作出規定。筆者認為在實務操作中,上市公司可以依據《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會計核算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重要性原則及財政部有關文件的精神,對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利潤有較大影響的發行股票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和存出投資款已計提壞賬準備采用追溯調整法,而對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利潤影響較小的,可直接在當期損益中列支。
追溯調整的時限
上市公司,一般應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規定》精神,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時,應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并調整。但應追溯至開辦費或減值發生當年的損益,還是僅僅追溯至2000年損益項目,文件未作明確規定。一些上市公司在計提減值準備時,考慮到近期財務指標的要求,往往盡量向更早年度追溯,從而減少對近幾年利潤的影響,而減值準備到底從何年開始計提,實務中也的確較難操作。為防止無限制向前推移虧損及防止計提秘密準備,筆者認為在進行會計政策變更追溯調整時,追溯至2000年利潤表當期數為止較可行。
對于擬上市改制企業或者擬增發新股的擬上市公司,筆者認為應區別對待。比如一家原國有獨資企業,2000年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中期提供三年零一期的財務報表時,應將1998至2001年6月30日發生的開辦費、存出投資款已計提壞賬準備、尚未開發的土地等追溯至發生當期,而對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委托貸款計提的減值準備,除非有充分證據,否則因當時的相關信息難以獲取,采用追溯調整法很難操作,建議直接計入2001年當期損益。
減值準備計提的操作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條件為資產市價當期大幅下跌、企業經營環境或資產營銷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等七項;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條件是該項無形資產被其他新技術代替,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或該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攤銷年限內可能不會恢復;在建工程減值準備計提的條件是工程長期停建并在未來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或在性能上、技術上已經落后,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具有很大不確定性。上述計提減值準備的條件較為籠統,在實際確定資產減值情況時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條件所限,不可能對所有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在建工程進行評估,而公司的財務人員也不具有這方面專業特長,無法直接對資產狀況進行判斷。筆者認為在實務中,公司對于證據不確鑿且金額較小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在建工程減值準備,考慮核算成本及以歷史成本為計價原則的會計假設,建議不計提減值準備。對于計提的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減值準備,公司應盡可能取得外部專業人員的意見,以保證減值計提的客觀性和可靠性。
計提其他資產的減值準備問題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只有應收款項、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程和委托貸款等八個項目可以計提減值或跌價準備,同時制度又對資產定義如下:“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根據這個定義就引出一個問題,除《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可以計提的減值或跌價準備外,其他不符合資產定義的資產是否可以提減值準備?比如某公司以巨額資金購入兩座公園的一定年限經營權,賬列其他長期資產,并在擁有經營權的年限內攤銷。從實際經營狀況看,上述兩公司每年僅有少量門票收入,無法彌補其巨額的經營權攤銷、維修等費用,即該資產預期不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