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細化了其他貨幣資金核算中會計科目的編號方法
新會計制度在一級會計科目其他貨幣資金(編號為1009)下,將其明細科目外埠存款、銀行本票、銀行匯票、信用卡、信用證保證金、存出投資款分別編號為100901、100902、100903、100904、100905和100906,而舊會計制度中僅對一級會計科目其他貨幣資金進行了編號。新舊會計制度相比較,新會計制度細化了其他貨幣資金核算中會計科目的編號方法,更有利于廣大財會人員進行實務操作。
二、規定了現金長、短款的核算方法
新會計制度規定:每日終了結算現金收支、財產清查等發現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余,應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屬于現金短缺,應按實際短缺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現金溢余,按實際溢余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這表明新會計制度中將企業發生現金長短款的會計事項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進行核算。舊會計制度對此問題未作明確規定,但相關會計專業教材及現行會計實務中均將現金長款和現金短款分別通過“其他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兩者相比較,新會計制度明確了現金長、短款的核算方法,更加符合財產清查結果的會計處理方法。
三、明確了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填制日期和依據
新會計制度在資產類科目1002銀行存款第四條中分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匯兌結算、委托收款結算、托收承付結算、以現金存入銀行和發生的存款利息共九種情況,詳細介紹了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填制日期和依據。舊會計制度對此未作明確規定,兩者相比較,新會計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四、修改了籌建期間發生外幣存款余額匯兌損益的核算方法
新會計制度在資產類科目1002銀行存款第六條中規定,期末,各種外幣存款余額應按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長期待攤費用。舊會計制度中將其作為遞延資產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中將其作為開辦費處理。新舊會計制度相比較,新會計制度更加符合國際會計慣例。
五、增加了存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收不回來情況下的核算方法
新會計制度在資產類科目1002銀行存款第七條中規定,企業應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對銀行存款進行檢查,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存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已經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例如,吸收存款的單位已宣告破產,其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清償的,應當作為當期損失,沖減銀行存款,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舊會計制度對此未作任何規定,新舊制度相比較,新會計制度更加完善。
六、調整了其他貨幣資金的核算內容
新會計制度在資產類科目1009其他貨幣資金第一條中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等各種其他貨幣資金;舊會計制度中規定:其他貨幣資金核算企業的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和在途貨幣資金等內容。新舊會計制度相比較,新會計制度在其他貨幣資金核算中除繼續保留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五項核算內容外,增加了存出投資款核算內容,刪減了在途貨幣資金核算內容,使其他貨幣資金的核算內容更加符合我國經濟生活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