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企業制度是指符合社會化大生產特點,適應市場經濟體制需要,體現企業成為獨立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要求,在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下,企業具有獨立財產權和責任的一種企業制度。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企業的決策者要求所使用的信息必須及時、準確,這給內部審計的發展提出了新的課題。
一、我國內部審計在現實中存在的問題
早在19世紀的英國,內部審計就已誕生,隨著二戰后資本主義競爭的日益激烈,促使企業更加重視內部經濟管理,使內部審計得到迅速發展。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的內部審計是在政府審計的羽翼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1985年8月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要求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和大中型企業組織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在各級主管部門的積極推動下,內部審計蓬勃發展,但是與社會審計和政府審計相比,我國內部審計不論是在法律法規制度的建立上,還是在機構設置、人員數量和質量上以及在業務建設和職能作用的發揮上都明顯落后,與西方內部審計相比,差距更大。
目前,我國的內部審計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地位不明確,獨立性差。由于我國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是從企業內部產生的,內部審計受本部門、本單位直接領導,僅僅強調它與被審的其它職能部門相對獨立,與雙向獨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差異極大。
2、領導者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他們可以隨意撤并內審機構、精簡內審人員,從而出現將內部審計機構撤并或將內部審計人員精簡并入財務部門或從財務部門中分離出內審機構和內審人員的情況,這使得許多內部審計機構勢單力薄,很難發揮作用。
3、內部審計人員的任命與罷免隨意。由于內部審計機構與人員是直接對企業的領導者負責,因此在人員的配備使用上就有很大的隨意性,這就使內部審計機構與人員有很大的波動性,還未等一批內審人員將企業的具體狀況摸透又換來新的一批,這就使內審人員由于頻繁更迭而不能發揮其職能作用。
二、解決內部審計中存在的問題的意見
1、提高認識,健全機構。
提高領導者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認識是加強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保證。領導干部的思想要實現由“要我審”到“我要審”的轉變,實現由被動地接受審計人員的審計到主動請審計人員審計的轉變。廣泛宣傳內部審計的重要性,提高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地位。
對內部審計機構的人員配備實行專職化。對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在實行嚴格準入制度的同時也要保持其穩定性,要使內部審計機構成為企業管理機構中必不可少的一個機構,使內部審計人員在穩定的環境中工作。
2、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內部審計模式。
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財產所有者與經營者分離、制衡的運作機制,必須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內部審計模式。在國際上,內部審計機構的隸屬關系大體上可分為三種類型:(1)受本單位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的副總裁領導;(2)受本單位總裁或總經理領導;(3)受本單位董事會領導。從審計的獨立性、有效性來講,領導層次愈高,愈有保障。由于我國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建立較晚,在借鑒國外經驗方面不盡一致,所以出現了以下幾種模式:一是董事會領導的組織模式;二是由監事會領導的組織模式;三是由總經理領導的組織模式;四是由總經濟師領導的組織模式;五是由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領導的組織模式。這幾種組織模式各有利弊:(1)監事會領導的模式:由于監事不能兼任公司的經營管理職務,即沒有經營管理權,而內部審計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審計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因此這種方式的最大不足是內部審計不能直接服務于經營決策,難以實現其主要任務和目的。(2)總經理領導模式:這種模式有利于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但它難以對本級公司的財務和總經理的經濟責任進行獨立的監督與評價。比較而言,董事會領導模式,由于它的領導層次較少,地位超脫,相對獨立性最強。因此,這種模式應是現代企業中內部審計機構模式的最佳選擇。
3、由傳統的財務審計向經濟效益審計轉變。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的性質發生了變化,產權制度發生了變化,國家不再扮演投資者與管理者的雙重角色,而完全成為投資者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而企業則完全做為經營者。在這種體制下,傳統的財務審計只審查企業經濟活動的合規性與合法性,已不適應經營者的要求。現代企業制度的內部審計,重點在于審計和評價企業的有效性,它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因此,我國的內部審計監督應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把審計的重點放在內控制度和經濟效益上,有利于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和經濟效益作出評價,提出有建設性的建議,為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出謀劃策。另外,在審計方法上,變事后審計為事前、事中審計。隨著企業經營活動的多元化和企業管理的現代化,單純的事后審計方法已不能對企業的經營活動作出全面、科學、準確的評估。而效益審計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建設性上,如何提高企業的生產、經營、銷售等環節的控制質量,是現代審計解決的問題。因此,內部審計必須廣泛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審計相結合的方法。
4、逐步健全內部審計職業規范。
目前,我國還缺乏完整的內審法律保障,現有的關于內部審計的法規依據主要是《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其法律級次明顯偏低,內部審計的準則和工作規范等目前尚未制定。注冊會計師審計有《注冊會計師法》,政府審計有《審計法》,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審計準則也已陸續頒布了三批,政府審計工作規范也已頒布實施。相比之下,內部審計這方面的建設明顯滯后。因此,制定企業內審的法規,保證內審的合法身份,使內審工作有法可依,內審人員有章可循,這已成為刻不容緩的問題。
5、改善內審人員機構,提高內審人員素質。
我國內部審計人員的結構不盡合理,大多數內部審計人員是從原財務部門分離出來的,獨立性差,并且缺乏與生產、經營、管理相關的知識和經驗。從目前我國的實際考慮,在選拔內審人員時僅僅具備財務知識是不夠的,同時還要具備一定的管理素質。另外,我們也可以參照注冊會計師考試制度,建立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定制度,這樣一方面可使更多的優秀人才加入內部審計行列中來,另一方面也可較大幅度地提高現有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同時把考試和考核、培訓結合起來,有計劃地對內審人員進行知識更新教育,使其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