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做好加入“世貿”組織的各項準備工作。伴隨著WTO越來越近的腳步聲,審計工作該如何應對呢?
一、加入WTO對審計工作的沖擊
加入WTO,對我國國家審計工作的主要沖擊有以下方面:一是加入WTO后,我國經濟融入全球化的步伐加快,經濟活動的復雜程度增加,但由于審計手段有限,造成審計風險加大。二是加入WTO后,財務管理制度、手段和方法創新的步伐加快,審計工作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適應。三是加入WTO后,審計工作也必須遵循國際通用準則,但目前對此方面的研究和準備仍然不夠。四是加入WTO后,我國用人機制和環境將更靈活,審計機關將面臨著大量優秀骨干和復合型人才的流失。因此,高素質審計人才緊缺的矛盾將更加突出。
二、迎接入世,我國審計工作應采取的對策
(一)加強WTO相關知識的學習,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審計隊伍。加入WTO是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營造一個更有利的外部環境而作出的重大決策。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干部要通過深入學習WTO知識、運行規則以及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了解WTO賦予我國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結合國情,不斷加強經濟形勢研究和審計工作探索,改進審計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審計人員業務技能,努力在更高層次上發揮國家審計的監督優勢;要結合機構改革,積極調整人員結構,同時改革人才后續教育和培訓機制,營造良好的人才成長環境,盡快造就一支既熟悉國情又精通WTO規則和國際經濟法律知識的高素質的審計隊伍。(二)適應經濟發展需要,調整審計工作重點。加入WTO后,我國國家審計應適時調整工作重點,轉移工作重心。具體而言,財政審計應由一般財政審計向公共財政審計方向發展,即不僅要加大對本級公共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政府部門預算科教文衛和農業投入資金的審計,還要加大對社會公共工程、社會保障資金等社會公共資金的審計;金融審計應由財務收支審計逐步轉向對金融資產質量和化解風險能力的審計;外資審計必須強化監督職能,把工作重點放在促進用好外資,提高使用單位外債償還能力上,而對外公證職能,應逐步讓位于社會中介組織來實施;企業審計應由國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審計轉向對國有股份企業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的審計;審計目標方面,由財務收支審計轉向真實性審計與合法性審計和績效審計相結合,并逐步過渡到績效審計。(三)盡快建立與WTO相適應的政策法規體系,為審計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首先,適應WTO規則要求,盡快完善與之有關的財經法規,為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制基礎。其次,按照國際慣例和WTO規則,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相關產業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如投資、價格、環保、勞動等法律制度,為審計工作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此外,完善現行審計法律、制度、規范及相關準則,使我國國家審計制度盡快與國際接軌。(四)加強對社會中介組織和內審機構審計工作質量的檢查和監督,促進其進一步提高質量和發展壯大。針對加入WTO后國外會計、審計服務機構的沖擊,國家審計機關應通過開展專項檢查,或結合日常審計工作對國內社會中介組織審計結果和質量進行抽審,以進一步促進社會中介組織提高審計質量和國際競爭力。
經過16年的發展,我國國家審計已經初步具備了加入WTO的條件。其優勢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有一支良好的且擁有多方面審計經驗的隊伍。二是審計領域和范圍寬廣,具備一定的審計基礎。三是審計法律體系和其他相應財經法規體系基本形成。加入WTO后,隨著大量外資企業及其經營活動的進入,也帶來了國外先進的管理模式、方法和手段,這些為我們搞好審計提供了較好的學習和借鑒的機會,有利于我們從更高層次上改進審計方法和手段。另外,隨著WTO規則的實施,使人的法制意識、規范意識進一步增強,經濟主體的行為逐步規范,市場秩序逐步完善。這也將為審計工作提供良好的執法環境,依法審計原則將得到更好的貫徹,人為干預將逐步減少。有理由相信,只要我們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定會做好新時期的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