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初見諸報端的貴陽市財政局出納許杰侵吞公款7272萬元一案,據媒體報道稱,是建國以來貴州省最大的一宗經濟案件,并冠以“驚天大案”;另一案為交通部財務司綜合處雷勛平挪用公款8000萬元的案件。對于后者,雖未被媒體冠以“驚天”,但是,雷勛平一人挪用公款的數目,在老百姓看來實在是天文數字了,因此與前一案并稱為驚天大案實不為過。
這兩宗驚天大案均發生于財政、財務主管部門的會計人員身上,數額之巨,也是我國會計人員經濟犯罪案例中創紀錄的。作為一名會計人員,驚嘆之余,深感會計的科學性遭到褻讀,會計法制、規范遭到踐踏。筆者暫且不從作案人員的行為品質、思想動機方面去評選,而想從案發單位的會計法制、會計基礎工作、財務會計管理及作為主管部門的“燈下黑”現象等帶有普遍警示意義的問題,進行會計思考。
思考之一:會計法規制應的規范制約作用嚴重弱化。
從媒體披露的案情觀察,讓人驚訝的是,我國的《會計法》以及一些基本、必行的財經法規制度,在貴陽市財政局、交通部財務司這樣管理層次較高,管轄范圍較大的財政、財務主管部門似乎不起作用。
我國目前的會計法規制度應該說是基本健全的。就《會計法》(包括修訂前的)而言,其覆蓋范圍包括國家機關在內的所有會計核算單位,為各部門、各單位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及具體要求。財政部還根據《會計法》有關規定制定發布了適用于各部門、各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使《會計法》的要求更加細化,更具有操作性;同時,還有適用于各行業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等一系列具體規章制度,形成了系統、科學、嚴謹的會計操作規范、程序和方法。因此,任何一個單位只要貫徹執行相關法規制度,就不會在會計環節上出現大的漏洞,更不會發生所謂“驚天大案”了。
像貴陽市財政局、交通部財務司這一級財政、財務主管部門,對國家各項財經法規制度,既是負責監督、貫徹的部門,也是具體執行的單位,更不乏懂業務、高水平的專業人員。但從媒體披露的情況看,他們不但對一系列財經法規的基本要求未認真執行,就連會計工作的起碼常規作法也不遵循,以至出現以下令人難以置信的違規作法。
1、會計與出納工作職責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是《會計法》明確規定的內部會計監督的一項基本原則。而貴陽市財政局的許杰,從1990年至2000年2月案發為止,連續10年時間擔任該局出納兼會計。這顯然為其鯨吞國家資時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條件。
2、銀行支票與印鑒分人管理,這既是單位內部的制約規則,也是會計核算單位的常規做法。而兩個案發單位顯然是沒有遵循。試想,如果支票和印鑒分人管理,支票出手時由印鑒保管人員審核簽印,雷勛平多次違法開出大額支票的行為能夠一路綠燈、暢通無阻嗎?
3、會計資料經常性審核程序是會計單位內部糾錯防弊、保證會計業務正確無誤的基本要求。特別是對原始憑證的審核程序,《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都作為所有會計機構的法定職責加以規定,并明確要求對原始憑證必須審核無誤后才能據以編制記賬憑證,方可進入賬簿核算程序。兩個案發單位的會計資料審核程序是如何實施的呢?貴陽市財政局許杰自稱:從1990年以來從沒有人查過她的賬。同時,也不難想象,如果許杰或雷勛平的所在單位,能像其他許多單位那樣遵循對會計憑證的常規審核程序或按規范要求辦理基本會計業務,他們的犯罪能那么長時間的屢屢得手嗎?
思考之二:會計工作也存在“豆腐渣工程”。
正像防洪堤壩工程一樣,本應堅如磐石,但因基礎不牢,堤壩卻似“豆腐渣”一樣松散,一經洪水沖擊,必然或潰決,或垮塌,后果嚴重。案發單位之所以釀成如此大案,是因為存在管理混亂,偷工減料、施工質量低下等諸多問題。貴陽市財政局的案件與此非常相似,管理混亂得連一些最常規的制度和程序都沒有實施,更不用說用相關法規條文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來衡量各方面的差距。結果自然就成為“豆腐渣工程”,經不起風浪沖擊或時間的考驗,最終釀成“潰決”或“垮塌”的慘劇。
同時也可以看出,如果案發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一些,內部應有的會計監督職責明確一些,只要內部某一制約環節,不論哪一道“警戒線”發揮一定的監督作用,也會防患于未然,起碼不會釀成如此“驚天大案”。
這兩起大案的教訓說明,如何全面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操作行為,杜絕或防止會計工作中的“豆腐渣工程”,是應當引起各會計核算單位,尤其是財政與財務主管部門的深思的。筆者認為,如果以10年前開展會計達標活動那樣的聲勢和力度,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扎扎實實的會計基礎工作達標活動,不僅會全面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維護會計工作的科學性不受踐踏,而且也將有利于廉政建設工作的開展,在廣闊的會計領域筑起一道道無形的反腐倡廉警戒線。
思考之三:切實注意“燈下黑”現象。
“燈下黑”現象主要指有相當管理權限的主管部門出現的種種違法違紀現象。從經濟角度觀察,常表現為:領導者官僚主義、失察、瀆職;工作布置滿足于上承下達而自身管理松弛;紀律約束是嚴以管下(對下屬基層從嚴),寬以待已(對機關處室從寬)。管理狀況往往是有章不循,有規不守,跑、冒、滴、漏,蛀蟲滋生,高級別的管理層次,低水平的管理質量等,“燈下黑”現象是大案要案發生的外在條件,其危害程度不可忽視。
兩起大案的共同特征:都是發生在管理級別較高,管理權限較大的財政或財務主管部門;都是直接管錢的會計人員,利用單位錢多、失控、便于作案的條件,長期作案,并由少到多,由小到大,最終釀成巨案。也都是“燈下黑”現象掩護下滋生的產物。
如雷勛平原系交通部財務司的一名普通干部,在1995至1999年期間,競然多次挪用交通部基建資金、科技經費總計達8000萬元。如果不是有人用電話舉報,單位領導還是無察覺。雷勛平挪用的資金大部分是基建撥款,按說基建撥款的下撥、結轉以及投資計劃、項目審批等都有專門程序并非一人就能為所欲為的;但是雷勛平的作案行徑卻能暢行無阻。這不能不說是“燈下黑”現象的惡果。
更具諷刺意義的是,雷勛平較長時間大量挪用公款,不僅無人查覺和遏制,而當其所挪用公款的一部分被人騙逃之后,惟恐罪行敗露而心急如焚的需勛平,競被委以副處長之職。直到一個匿名電話舉報才撩開一角“燈下黑”幕。
至于擊陽市財政局“燈下黑”現象,除本文前面已述及的狀況外,在爆出許杰貪污大案之后,該市許多人大代表已有評說:“財政局內部管理極度混亂,最基本的一些制度沒有實施,該局各處室在銀行開戶多達82個,其中可以提取現金的就有見20個。”(引自2000年8月2日《經濟日報》)人大代表的這句話已簡要概括了該局“燈下黑”現象的大體情況。在那樣的管理環境和狀態下,產生許杰這樣的蛀蟲也就不足為怪。
雖然許杰(已判死刑)、雷勛平(判有期徒刑20年)之流膽大妄為,罪有應得,但從另一角度考慮,也可以說他們也是“燈下黑”現象的犧牲品。“燈下黑”現象的教訓是深刻而慘痛的。認真解決“燈下黑”現象,對案發單位來說是亡羊補牢之舉;從宏觀角度考慮,也是防腐倡廉、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的必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