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這是法律賦予審計機關的職責。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往往在審計決定下達后,有的被審計單位不能按規定在3個月內落實完畢,嚴重影響和損害了有關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給審計執法帶來了很大難度,阻礙了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筆者根據多年審計工作實踐,就當前審計工作中審計決定執行難的成因和對策談些看法和大家共同探討。
審計決定執行難的成因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雖然早已從1995年1月和1997年10月21日開始施行,經歷了7年多的歷程,但作為部門法,其宣傳力度還遠遠不夠。一些部門、機關、單位、企業對審計法規學習不夠,認識不足,接受審計的觀念意識不強,對審計機關送達的審計決定不積極落實整改,不能自覺主動地去執行審計決定。
二、行政干預造成審計決定執行難。有的地方行政領導從本地區利益出發,保護本部門利益,過多的干涉,使審計缺乏獨立性,是造成審計決定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被審計單位收入不足、資不抵債,生產經營困難等因素導致審計決定難以執行。尤其在一些鄉鎮審計決定的落實上,由于大多數鄉鎮財政困難,財力不足,鄉鎮干部和教師工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致使挪用、截留、坐支、統籌攤派等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資金無力繳納,個別鄉鎮財政銀行賬戶存款幾乎為零,無力執行。在企業審計決定的執行上,有的企業資金周轉非常困難,現金和銀行存款短缺造成審計決定落實難。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規定:“被審計單位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反饋審計機關,一般情況下應執行完畢。審計機關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仍沒落實審計決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多年來的審計執行實踐來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這時距審計決定下達后已將近3個月,由于法院的原因往往不能及時執行,造成時間拖延太長,被審計單位早以將銀行賬戶資金轉移或支出,待法院執行時,賬戶已無資金,法院的執行也就不了了之。
五、審計人員自身的素質與新形勢下審計工作的要求不相適應,存在著一定距離。一是存在審計決定執行中怕得罪人,不敢堅持原則等現象,二是有的審計機關受經費不足影響難以進一步進行跟蹤督查,這些都直接影響著審計決定的正常執行。
強化審計決定執行的對策
一、應進一步加大對審計法和實施條例等審計法規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使機關、單位、企業、全社會了解審計,從而更主動自覺地接受審計,認真執行審計決定,支持審計工作。
二、地方政府和領導應高度重視和支持審計工作,應經常了解審計實情,為審計工作排憂解難,督查有關單位和部門落實審計決定的情況。建議各級地方政府督查部門建立審計決定執行目標責任制,將落實審計決定情況納入各單位各部門工作目標考核,嚴格獎懲。同時,政府要加大對審計人員督促落實審計決定經費的預算,保證審計決定執行落實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提高審計結果、審計決定執行工作的透明度,加大審計結果、審計決定執行結果公示制試行試點工作,進而在審計工作中全面推行。要強化政府、群眾和社會監督,對不執行或不全部執行審計決定的單位和法人實行公開曝光,促其進一步自覺主動地執行審計決定。
四、實行財政預算執行和財政決算審簽制、企業破產清算審計制,是解決政府、各部門、企業審計決定執行難的一條有效途徑。在年初和年末對政府及其部門進行財政預算和決算時,對其預算、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從而把不合理、不合法的違法違紀支出審減核除,避免違法行為和違紀現象,使各種收支結構和收支行為合法合規,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將審計關口前移。
五、建立審計決定執行追究制。對在審計決定中補繳的稅款和滯納金,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應足額及時地征繳入庫,故意拖延入庫或徇私舞弊致使稅款不能入庫的,要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追究有關稅收征管人員的責任。法院受理審計決定強制執行案件后,因不忠于職守或徇私舞弊造成審計決定不能執行的,也應按有關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