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謹慎性原則要求,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時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并據此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這包括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和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等八項。在提取、轉回和處置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時,會計制度與稅法的規定是有很大差異的,這就產生了所得稅的納稅調整及會計處理問題。對于選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來說,其計算與會計處理更復雜。企業應按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提取
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以下簡稱會計制度)規定,如果企業某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從當期的利潤總額中扣除。而稅法規定,以上八項減值準備除按規定比例計提的壞賬準備外,其余均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樣產生的差異為可抵減時間性差異,企業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予以納稅調增。
企業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的,會計處理時,應按照當期因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產生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和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借記“遞延稅款”;按當期的應交所得稅與當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方金額的差額,借記“所得稅”;按當期應稅所得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若企業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則以后各期無論是資產價值恢復予以部分或全部轉回還是將資產處置,都會涉及會計折舊額或攤銷額與稅收折舊額或攤銷額差異的處理問題。因為前者應當按照資產的賬面價值及尚可使用年限(含預計凈殘值等的變更)重新計算確定,而后者按不考慮減值因素下的賬面余額計算確定。若前者大于后者,則調增當期利潤總額;反之,調減。
例如,嘉美公司于1990年12月20日購入一臺原價為60萬元的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為6年,無凈殘值,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稅法規定同上)。自1991年起,嘉美公司每年實現的稅前會計利潤均為1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若1991年末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為45萬元,則
1991年會計折舊=稅收折舊=60÷6=10(萬元)
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可收回金額=60-10-45=5(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0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0000
應交所得稅=(100+5)×33%=34.65(萬元)
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5×33%=1.65(萬元)
借:所得稅330000
遞延稅款16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46500
由于計提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1992年應按計提減值準備后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計入損益的折舊額:
1992年會計折舊=45÷5=9(萬元)
折舊額差異=10-9=1(萬元)
應交所得稅=(100-1)×33%=32.67(萬元)
時間性差異影響的所得稅金額=1×33%=0.33(萬元)
借:所得稅33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26700
遞延稅款 3300
轉回
會計制度規定,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價值得以恢復,應當將已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予以轉回并計入當期損益,從而增加企業的利潤總額。而稅法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如果在納稅申報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因價值恢復而轉回的減值準備應允許企業進行納稅調整。
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稅前會計利潤-計入當期損益的轉回減值準備金額
企業在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時,應按當期應交所得稅和當期轉回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合計數,借記“所得稅”;按照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按當期轉回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所得稅影響金額,貸記“遞延稅款”。
上例中,若1993年末該設備的可收回金額為28萬元,且嘉美公司在轉回時間性差異時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減時間性差異,則
因固定資產價值的恢復,嘉美公司一方面應以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與不考慮減值因素下的賬面余額兩者孰低確定的金額減去賬面價值后的差額,計算確定當期可轉回的減值準備金額;另一方面,還要將累計折舊調整恢復至未計提減值準備狀態下應有的余額。
計入當期損益的轉回減值準備金額=28-[60-(10+9×2)-5]=1(萬元)
借:固定資產減值準備30000
貸: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10000
累計折舊 20000
1993年同1992年一樣,也有折舊額差異1萬元,則1993年應交所得稅=(100-1-1)×33%=32.34(萬元)
時間性差異影響的所得稅金額=(1+1)×33%=0.66(萬元)
借:所得稅33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23400
遞延稅款 6600
處置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處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時,所發生的處置凈損益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轉讓處置有關資產時轉回的減值準備允許企業進行納稅調整,即轉回的準備部分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須作納稅調整:
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稅前會計利潤-(計入應稅所得額的資產處置損益金額-計入利潤總額的資產處置損益金額)
計入利潤總額的資產處置損益金額=處置收入-[按會計制度規定確定的資產成本(或原價)-按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額)-處置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余額]-處置過程中發生的按會計制度規定計入損益的相關稅費(不含所得稅)
計入應稅所得額的資產處置損益金額=處置收入-[按會計制度規定確定的資產成本(或原價)-按稅法規定計提的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額)]-處置過程中發生的按會計制度規定計入損益的相關稅費(不含所得稅)
在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時,企業應按當期應交所得稅加上(或減去)因處置有關資產而轉回的遞延稅款,借記“所得稅”;按當期因處置有關資產而轉回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貸記或借記“遞延稅款”;按上述規定計算出的當期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承上例,嘉美公司1994年初對該固定資產進行清理,收到處置凈收入34萬元(暫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若不考慮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因素,則
計入利潤總額的資產處置損益金額=34-(60-30-1)=6(萬元)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資產處置損益金額=34-(60-30)=4(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280000
累計折舊 3000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000
貸:固定資產 600000
借:銀行存款34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34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60000
貸: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60000
應交所得稅=[100-(4-6)]×33%=33.66(萬元)
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4-6)×33%=-0.66(萬元)
借:所得稅330000
遞延稅款6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36600
至此,遞延稅款賬面余額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