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一般不核算銷售收入,只將代銷手續費收入及其應繳納的營業稅,通過“代購代銷收入”賬戶核算,但稅法規定代銷商品應作為應稅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如購貨方為一般納稅人,就要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 某商品零售企業接受代銷B商品600件,委托方規定代銷價為60元/件(含稅),代銷手續費為不含稅代銷額的5%,增值稅稅率為17%,代銷手續費收入的營業稅稅率為5%.
收到代銷商品時(按含稅代銷價):
借:受托代銷商品——××部、組(B商品) 36000
貸:代銷商品款 36000
代銷商品全部售出時(本月20日代銷商品全部售出,向委托單位報送代銷清單,并向委托單位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計算代銷商品的銷項稅額并調整應付賬款和注銷代銷商品款和委托代銷商品):
代銷商品銷項稅額=600×60÷(1+17%)×17%=5231(元)
或 600×60×14.53%=5231(元)
借:銀行存款 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231
應付賬款 30769
借:代銷商品款 36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36000
收到委托單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231
貸:應付賬款 5231
開具代銷手續費收入普通發票時:
代銷手續費收入=30769×5%=1538(元)
借:應付賬款 1538
貸:代購代銷收入 1538
劃轉扣除代銷手續費后的代銷價款時:
借:應付賬款 34462
貸:銀行存款 34462
計算并結轉代銷手續費收入應納的營業稅時:
借:代購代銷收入 76.9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76.90
零售企業商品品種繁多,業務繁忙,企業不可能把每一筆銷貨款都按自營和代銷商品分開登記,更不可能在每天營業終了時,對代銷商品進行盤點,以存計銷。因此,對代銷商品和自營商品在銷售時全部計入“主營業務收入”賬戶,待代銷商品全部銷售或月終時,則由各部、組填報代銷商品分戶盤存計銷表,沖銷主營業務收入,增加應付賬款。仍以上例,作會計分錄如下:
收到代銷商品時:
賬務處理同前。
平時零售收到銷貨款75200元(不分自營和代銷)時:
借:銀行存款 75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5200
本月26日代銷商品全部售出,根據各部、組填報的代銷商品分戶盤存計銷表,上列代銷商品銷售額36000元,開具代銷商品清單和計算銷項稅額5231元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36000
貸:應付賬款 3076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231
注銷“代銷商品款”和“受托代銷商品”賬戶時:
借:代銷商品款 36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36000
以上舉例是嚴格意義上的代銷,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書,明確規定代銷貨物價款、手續費率等條件,不得加價出售。此外,還有一種自營的委托代理,即只規定交接價和手續費率,而不管受托方按什么價格對外出售。這種代理的賬務處理與接受代銷商品作為自購自銷的賬務處理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就是還要收取手續費。營業稅按實際售價與交接價的差額和手續費之和計算。
例:某商品批發企業與某工廠簽訂代銷合同,代銷丙產品500件,代銷價(不含稅)100元/件,增值稅稅率17%,代銷手續費為不含稅代銷額的5%,代銷手續費收入的營業稅稅率為5%.作會計分錄如下:
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50000
貸:代銷商品款 50000
代銷商品銷售時(代銷商品全部售出,150元/件,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銷售額75000元,稅額12750元):
借:銀行存款 877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750
代銷商品全部售出時(向委托單位開出代銷清單,并轉銷受托代銷商品成本50000元。同時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50000
收到委托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代銷商品款 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00
貸:應付賬款 58500
計算代銷手續費收入及應交納的營業稅時(應納營業稅直接沖銷“代購代銷收入”賬戶):
代銷手續費收入=50000×5%=2500(元)
應納營業稅=(50×500+2500)×5%=1375(元)
借:應付賬款 2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375
代購代銷收入 1125
將扣除代銷手續費后的代銷款付委托方時:
借:應付賬款 56000
貸:銀行存款 56000
還有一種代銷商品業務,即受托方只負責聯系客戶,成交后由客戶與委托單位直接結算或由受托單位辦理結算,委托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以客戶的名稱開給客戶,或者交給受托方再由受托方轉交給客戶,受托單位只收取手續費。在這種情況下,受托單位就不涉及增值稅的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