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租賃是指由出租方根據承租方的需要,與承租方訂立租賃合同,在合同期內將機械設備等有償轉讓給承租方,承租方在取得機械設備等使用權的時間內,按合同規定向出租方支付租賃款的一種租賃業務。這種租賃的機械設備等的租賃期一般較短,在租賃期滿后,將租賃資產退還給出租方。機械設備等在租賃期內,所發生的修理費、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均由出租方承擔。因此在租賃款中,除了包括租賃機械設備的折舊費、利息外,還包括修理費、保險費、業務管理費和一定的利潤。
在會計核算上,由于租賃機械設備等的所有權屬于出租方,因此在租入以后,不必將它記入企業的固定資產科目,只要將租入機械設備等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租賃款及其支付時間等記入“租入固定資產備查簿”。在租賃期內,按合同規定支付的租賃款,根據受益期長短,直接記入當月有關成本、費用,或通過待攤、預提的辦法分月攤提計入有關成本、費用。
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倉庫管理部門需要,向當地機械設備租賃公司租入一臺吊車,合同規定租賃期為6個月,每月租賃款為1 500元,租賃款在租入月份一次支付。則在:
支付租入吊車租賃款9 000元(1 500元×6)時,應作:
借:待攤費用 9 000
貸:銀行存款 9 000
將支付租賃款按月攤入采購保管費時,應作:
借:采購保管費 1 500
貸:待攤費用 1 500
在租賃期滿,將吊車退還給機械設備租賃公司時,應在“租入固定資產備查簿”中加以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