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會計制度規定:所有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先在待攤費用中歸集,待開始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經營當月的損益。稅法則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從開始經營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內扣除。按哪一個執行?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對企業開辦費的攤銷,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之間存在的時間性差異,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納稅申報時,應根據《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