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1999]17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9]195號)。但對其相關的會計處理未作明確規定,因此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的會計處理五花八門。最近,財政部下發了《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和接受捐贈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字[2000]5號)的文件,對有關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和統一。
對外商投資企業因采購國產設備,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款,應區別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是如果采購的國產設備尚未交付使用,則應沖減設備的成本,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二是如果采購的國產設備已交付使用,則應相應調整設備的帳面原價和已提折舊,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沖減多提的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如果采購的國產設備已交付使用,但稅務機關跨年度退還的增值稅款,則應相應調整設備的帳面的原價和已提的折舊,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沖減多提的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對外商投資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應區別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一、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的價值與現行所得稅率計算應交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扣除應交所得稅后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年度終了,企業根據年終清算的結果,按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價值原來計算應繳的所得稅與實際應繳所得稅的差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二、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增設“待轉捐贈資產價值”科目,核算企業待轉的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按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據確定的價值以及發生的相關費用,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待轉捐贈資產價值”、“銀行存款”等科目。
2.年度終了,企業應按“待轉捐贈資產價值”科目的帳面余額,借記“待轉捐贈資產價值”科目,按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交的所得稅(或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彌補虧損后的差額計算應交的所得稅,下同),貸記“應交稅款-應交所得稅”科目,按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扣除應交所得稅后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3.如果企業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在彌補虧損后的數額較大,經批準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交納所得稅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按轉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價值,借記“待轉捐贈資產價值”科目,本期應交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價值扣除本期應交所得稅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