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配套設施等,按取得的收入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交納的營業稅,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上交營業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貸記“ 銀行存款”科目。 但是,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作為固定資產使用的房屋等不動產進行銷售時,由于其不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主營業務,其應交納的營業稅按銷售不動產進行會計處理,計入有關“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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