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分立的各企業,應分別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確定適用減免稅率及承繼享受分立前企業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
1、分立后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符合稅法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的適用范圍;凡分立前已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期滿的,分立后的企業均不得重新享受該項優惠;凡屬分立前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不適用有關稅收優惠,而分立后的企業改變為適用優惠業務的,該分立后的企業可享受自分立前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稅收優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優惠。
2、分立后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的適用范圍的,均不得享受或繼續享受有關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