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是為包裝本企業產品而儲備的各種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其范圍包括:
1.生產過程中用于包裝產品作為產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物;
2.隨同產品出售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3.隨同產品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4.出租或出借給購買單位使用的包裝物。
上述四種情形只有第三種和第四種涉及稅收問題,前兩種作為產品組成部分或不單獨計價,沒有形成單獨的收入,所以不涉及稅收問題。
一、下面我們先來探討包裝物押金的稅收規定。
由于包裝物的押金只是企業為保證包裝物的及時回收而向購貨方(使用者)收取的保證金,在包裝物回收后還要返還給購貨方。所以,暫時收取的押金是不征稅的,但為堵塞稅收漏洞,對逾期包裝物作了特殊規定。
1.在什么情況下對包裝物押金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 號)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對什么是逾期的界定。
對逾期規定了具體的期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骉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骍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 號)規定,包裝物押金征稅規定中“逾期”以1 年為期限,對收取1 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
3.對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的特殊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5〕192 號)關于酒類產品包裝物的征稅問題規定,從1995 年6 月1 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4.逾期包裝物押金如何計算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 號)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5.取消逾期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押金審批制度,統一押金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6.對包裝物押金有關消費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消費稅和增值稅政策對包裝物押金的處理是一致的。
二、包裝物押金的會計處理。
出借包裝物一批,收到包裝物押金2000 元,收到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2000
貸:其他應付款 2000.
如果出借包裝物在未超過一年之內償還,償還時記:
借:其他應付款 2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如果收取的押金已不再退還或超過一年仍未歸還的,應作如下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 2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709.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90.6
如果銷售的貨物是征收消費稅的貨物(稅率為10%),則上述包裝物押金還涉及消費稅的征收:
借:其他業務支出 170.94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70.94.
三、包裝物租金的稅收規定。
包裝物的業務處理中涉及稅收問題的還有包裝物的租金收入。企業出租包裝物,收到租金時,應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金”科目。
四、包裝物租金的會計處理。
例:某企業從倉庫中發出新包裝物一批(隨同出售的產品),出租給供貨單位,包裝物成本為6000 元,收到租金700 元。
借:包裝物--出租包裝物 6000
貸:包裝物--庫存包裝物 6000
同時,收到租金:
借:現金 7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598.29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