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稅發[2003]89號文件中第(四)款“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于在企業無上述情況(無出租、出借)的未售商品房是否須交納土地使用稅?
【答】:按照國稅函發[1998]669號和國稅發[2003]89號的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否繳納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開征范圍內,都應依照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未銷售、未自用、出租、出借的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