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向部分合作企業和有關部門人員發放禮品,稅務部門查賬后要求我公司就該項支出扣繳個人所得稅,相關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的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問】公司向部分合作企業和有關部門人員發放禮品,稅務部門查賬后要求我公司就該項支出扣繳個人所得稅,相關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的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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