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普通發票代碼的內容、編制規則及啟用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便于全國普通發票統一識別和查詢,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啟用12位分類代碼和8位發票號碼的普通發票。普通發票代碼由國地稅代碼、行政區域代碼、年份代碼、行業代碼、發票種類代碼等組成,共12位;從左至右按照下列順序編制:第1位為國地稅代碼,第2~5位為行政區域代碼,第6~7位為年份代碼,第8位為行業代碼,第9、10、11、12位為發票種類代碼。
【問】臨時經營者需用普通發票應如何處理?
【答】臨時經營者需用普通發票時,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提供發生購銷業務,接受勞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由稅務機關為其代開普通發票,對稅法規定應當納稅的,稅務機關應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收稅款。
【問】發票上為什么印有“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為什么要加蓋發票專用?
【答】每張稅務發票票面上方都印有橢圓形“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發票專用章是稅務機關實施發票監督管理的重要標志。開票單位在填開完畢發票后,應在發票上加蓋開票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以表示開票單位對開具發票的確認和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