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方企業與聯營企業稅率一致的不補繳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除另有規定外,投資方企業分回后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1)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按規定應補繳所得稅的,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再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2)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補稅問題,是指由于地區、企業間所得稅適用稅率存在差異時的稅收處理;若聯營企業依法享受定期減稅免稅優惠而減免的稅款,則可視同已征稅款,投資方企業不再補稅。具體操作上,為了計算簡便,如投資方企業適用稅率高于聯營企業,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及股息、紅利可以不并入投資方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按規定補繳所得稅。
(3)中方企業單位從中外合資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比照對聯營企業分回利潤規定處理。
2、補繳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1)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分回的利潤額÷(1-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2)應納所得稅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適用稅率
(3)稅收扣除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4)應補繳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稅收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