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
企業整體資產置換是指,一家企業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與另一家企業的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進行整體交換,資產置換雙方企業都不解散。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購買另一方全部資產的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如果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作為資產置換交易補價(雙方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于25%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資產置換雙方企業均不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之間進行的整體資產置換,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按上述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的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交易雙方換入資產成本應以換出資產原帳面凈值為基礎確定。具體方法是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原帳面凈總額進行分配,據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支付補價的一方,應以換出資產原帳面凈值與支付的補價之和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收到補價的一方,應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凈值扣除補價,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確定的基礎。
(二)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 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并和分立等改組義務中,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
(三)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 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2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四)企業為合并而回購本公司股,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屬于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于資產轉讓權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