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原以非現金資產投資,投出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準備項目的部分,在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時是否可以沖減資本公積中的股權投資準備項目?
答:按照財會[2001]17號文件規定:在《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之前,按《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的規定,已確認的投資,不予追溯調整;其后對投資收益的確認和投資賬面價值的調整等,應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公司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前已以非現金資產投資,投出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在減去未來應繳所得稅后的余額轉入“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的,在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該項投資的減值準備時,應當首先沖減原計入資本公積的股權投資準備項目,不夠沖減的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首先轉回原計入損益的減值,差額部分再恢復原資本公積準備項目。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長期投資直至處置時,原沖減的資本公積準備項目仍未全部轉回的,應將處置收入大于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部分,首先恢復原沖減的資本公積準備項目,其余部分再確認為處置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