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發票可帶到外省市開具嗎?
【答】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第二十七條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同時,《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發票不能帶到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開具,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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