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明確四類企業集團必須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同時指出企業因偷稅而按規定應補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稅,按重大會計差錯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新設立企業應直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對于“企業集團是否必須編制合并會計報表”這一問題,《企業會計制度解答二》認為,在對外提供會計報表時,下列企業集團必須編制合并會計報表:一是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企業;二是股票上市的企業;三是需要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外貿企業; 四是需要對外提供合并會計報表的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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