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的對外投資行為和投資過程中的會計處理,改善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財政部于1998年6月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投資》。投資準則的頒布對于促進企業在規范化中發展壯大、提高會計信息對投資者決策的有效程度、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和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長期股權投資是企業對外投資的重要內容,它在投資準則中有兩種核算方法即成本法和權益法。通常投資單位對另一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是個逐步介入的過程,可能最初只擁有較少比例的股權而采用成本法核算;此后,通過證券市場或其他途徑逐步提高其在被投資單位享有表決權資本的比例,對被投資單位的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或是控制,從而由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的會計處理。我們在解讀《企業會計準則——投資》中的指南時,對有關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的會計處理方法產生了疑問。下面是《投資準則》的指南中所列舉的業務處理方法(引自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1月版)。
[例]A企業于1997年1月2日以520,000元購入B企業實際發行在外股數的10%,另支付2,000元稅費等相關費用,A企業采用成本法核算此項投資。1997年5月2日B企業宣告分派現金股利。A企業可獲得現金股利40,000元。1997年7月2日A企業再以1,800,000元購入B企業實際發行在外股數的25%,另支付9,000元稅費等相關費用。至此持股比例達35%,改用權益法核算此項投資。如果1997年1月1日B企業所有者權益合計4,500,000元,分派的現金股利為400,000元;1997年度凈利潤為600,000元,其中,1-6月份實現凈利潤為300,000元。A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1)1997年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一B企業(投資成本)522,000
貸:銀行存款522,000
(2)1997年宣告分派股利
借:應收股利4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一B企業(投資成本)40,000
(3)1997年再次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一B企業(投資成本)1,809,000
貸:銀行存款1,809,000
(4)計算股權投資差額
股權投資差額=(522,000+1,809,000-40,000)-(4,500,000+300,000-400,000)×35%=2,291,000—1,540,000=751,00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一B企業(股權投資差額)751,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一B企業(投資成本)751,000
假設股權投資差額按10年攤銷,每年攤銷75,100元,1997年應攤銷37,550元。
借:投資收益一股權投資差額攤銷37,550
貸:長期股權投資一B企業(股權投資差額)37,550
(5)計算1997年投資收益
1997年應享有的投資收益=300,000×10%+300,000×35%=135,00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一B企業(損益調整)135,000
貸:投資收益一股權投資收益135,000
上述整個會計處理過程似乎是相當清晰、完整,但仔細推敲,發現長期投資的帳面價值在上述會計處理后出現了虛增。分析如下:
1、根據投資準則,在權益法下若不考慮股權投資差額時,A企業對B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值應等于B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和A企業所擁有的股權比例的乘積。據上例1997年12月31日:
(1)A企業對B企業的長期投資的帳面價值扣除股權投資差額后的余額=投資成本十損益調整=(522,000+1,809,000-40,000-751,000)+135,000=1,540,000+135,000=1,675,000
(2)B企業所有者權益合計=4,500,000+600,000-400,000=4,700,000
(3)A企業在B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中扶持股比例計算=4,700,000×35%=1,645,000(1)和(3)的計算結果并不相等,出現了30,000元差額,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檢查前面的會計處理,就會發現:在處理股權投資差額時,已將A企業應享有的B企業上半年所實現的利潤包含在投資成本中。而1997年末又將A企業10%股權所擁有的30,000元投資收益通過“損益調整”再次計入長期投資(第5筆分錄)。結果造成對上半年的投資收益重復計入長期投資的帳面,虛增了30,000元的長期投資。
2、上述第5筆分錄計算1997年的投資收益時對上半年的投資收益按照權益法進行了確認也值得商榷。因為1997年1-6月的A企業的長期投資是按成本法核算的,其投資收益也應按成本法進行確認,第5筆分錄實際上是對1—6月的投資收益進行追溯調整。在我國已頒布的會計準則中只有在會計政策的變更和會計差錯的更正中才涉及到追溯調整。會計政策的變更是指對相同的交易和事項由原來采用的會計政策改用另一會計政策的行為。投資企業因為追加投資已使其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新的股權投資行為與成本法下的投資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長期股權投資因追加投資而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只是企業為新的交易事項選擇適當的會計政策,并非會計政策的變更,更不是會計差錯的更正。同時準則講解中規定:投資企業由于追加投資而使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時,應自改按權益法時計算股權投資差額。也就是說,在此情形下股權投資差額不能采用追溯調整。
依筆者所見,可以采用下述方法對上述的會計處理進行修正:由于我們已在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時,將上半年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利潤計入A企業的長期投資成本帳戶即第4筆分錄,因此年末我們只需確認下半年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利潤中投資單位所擁有的權益。即第5筆分錄應為:借:長期股權投資一B企業(損益調整)(300,000×35%)105,000貸:投資收益一股權投資收益105,000這種方法十分簡便。但是長期股權投資中10%股權擁有的上半年被投資單位所實現的利潤,卻無法在企業當年或以后年度的利潤表中獲得體現,有可能削弱對企業長期投資績效的評價。
那么是否可以在成本法和權益法相互轉換時,先對上半年10%股權所擁有的投資收益進行確認,再計算股權投資差額呢?
借:長期股權投資一B企業(損益調整)30,000
貸:投資收益一股權投資收益30,000
股權投資差額=(522,000+1,809,000-40,000+30,000)-(4,500,000+300,000-400,000)×35%=2,321,000-1,540,000=781,000元)
結果造成股權投資差額的追溯調整:年初的投資差額[522,000一4,500,000×10%]十再次投資產生的差額[1,809,000-(4,500,000+300,000-400,000)×25%]=781,000但是根據現行的投資準則的規定,由于追加投資而使得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時,應在改按權益法時計算股權投資差額,即對股權投資差額不進行追溯調整。上述做法與準則規定抵觸。因此比較而言,投資單位A只確認其改按權益法后被投資單位B產生的利潤中其所擁有比例的投資收益,可以說是現行會計準則下較為適當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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