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出臺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并將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這在我國會計實務中是第一次,可以說是一個重大的突破。本文僅就固定資產“減值”與“折舊”的關系這一話題作一粗淺的分析和比較。
一、固定資產折舊與減值的相同點
1.從《資產負債表》內容看,“折舊”與“減值準備”都是“固定資產”項的抵減(備抵)項目,可以分別從“凈值”與“凈額”不同的角度正確、公允地反映固定資產當前的價值。而在《損益表》中,二者帶來的費用及減損的增加均是最終計入當期損益。折舊與減值構成固定資產核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二者互為補充,共同反映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的減少,使固定資產的確認和計量更加客觀,全面體現企業資產作為“一種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這一重要特征。
2.事實上,不論是固定資產還是減值,其實際的折舊額及減損額均難以準確估計、計量,這也成了此類業務會計處理的一個難點。從理論上講,固定資產折舊額與固定資產的實際損耗應保持一致,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折舊率等的規定與計算,都是建立在人為規定或經驗估計的基礎上,難與其實際損耗(含有形和無形)程度保持同步。建立在資產價值重估(對可回收價值、公允價值的確定)基礎上的減值會計處理,同樣要求準確核算當前固定資產的真實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偏差數額,在此過程中,重新估價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說,“折舊”與“減值”核算都存在相當程度的估計與假定,也就是存在不確定性,會計核算與真實情況可能存在較大的偏差。
3.減值與加速折舊均體現了會計核算中的穩健性原則。“寧可預計可能的損失,也不預計可能的收益”的指導思想下,會計核算將更關注資產的“縮水”和費用的增加,計提減值準備也好,加速折舊也好,都是不同程度地在體現了“正確計算損益、減少風險損失、合理確定成本補償尺度”的“謹慎”思想。
二、固定資產減值與折舊的區別
基于折舊與減值的某些共同點,某一固定資產通過提取折舊,其帳面折余價值有可能等于或接近于通過重估并作減值處理后的凈額。但在實質上,減值與折舊存在諸多差別:
1.理論基礎不同。
關于固定資產折舊,在理論上歷來都有是價值補償還是收益計算兩種不同屬性之爭。其中前者是依據馬克思關于折舊是固定資產所損耗(含有形磨損和無形磨損)的價值的論述,后者是來自國際會計慣例中關于折舊的計提是為了收益計算、固定資產的更新無需通過計提更新改造基金方式來實現的觀點。一般認為,固定資產折舊的實質首先是“資產價值損耗的計量”,它將固定資產成本以一定方式分配于其獲益各期,以便使收入與費用配比,是成本的分配手段(或分攤過程)。而固定資產減值的理論起點,則是從“資產是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角度出發,當固定資產的帳面成本高于其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時,則記錄核算相應的減值準備,從而調整固定資產帳面價值。也有人認為減值是對歷史成本計價的修正,反映了固定資產當前的價值,是一種資產計價的手段。
2.計算依據不同。
固定資產折舊主要是針對固定資產原值而言,其計算依據之一是固定資產的原價(也就是其歷史成本)、預計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等,是事先確定好的,可以認為是具有一定的主觀性的會計估計。且一經確定,一般不得隨意變更,各期計提的折舊額相對固定。而固定資產減值則是針對固定資產賬面凈值而言,在期末時按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可收回金額是依據核算日前后的相關信息確定的,不可事先確定。相對折舊而言,這種估計是事后的,也客觀一些,且不同時期確定的減值金額不一定是固定值。
3.核算的時間不同。
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及核算基本是按月或按年進行的,依照事先確定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殘值及折舊方法等必須定期進行賬務處理,因此屬于因正常時間推移在不同會計期間具有系統性的關聯;而固定資產減值的核算主要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在并無證據表明減值已發生的情況下可不必作賬務處理,因此不同會計期間的減值損失與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系統聯系。
4.具體核算方式不同。
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與核算作為企業當年實現利潤的減少項,是經常發生的,與日常經營管理相關,直接體現在企業的經常性費用中,折舊費計入“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一般情況下不予沖回;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提取核算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無直接關系,導致減值的情形并非經常發生,其價值減損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在此后的期間,若有表明固定資產發生減值的跡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企業可將以前年度已確認的減值損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轉回。
因此,折舊并不表示資產的實際破損,也不意味一段時間后固定資產市價會下跌。盡管折舊特別是加速折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映諸如技術進步等因素帶來的資產貶值的作用,但這并非折舊的主要作用,折舊不能及時反映與調整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的偏差。反之,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以一種更靈活、更及時的方式,確保固定資產現時價值計量信息的有用與相關。
三、固定資產減值與折舊的聯系
在具體的會計實務中,固定資產減值與折舊的核算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聯系、相互影響的。
在《資產負債表》中,“累計折舊”與“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這兩項的內容是分別先后列示,且分別對應于“固定資產凈值”與“固定資產凈額”。反映了這樣一種關系:“原值”減去“折舊”等于“凈值”,“凈值”再減去“減值準備”等于“凈額”,最后得出的“凈額”可以理解為可收回金額。從這個角度看,“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是“累計折舊”的補充。
固定資產減值的計算,主要是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因此,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就深深地影響著減值的核算。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會相對較小,采用直線折舊法則賬面價值會相對較大,這樣,按后一種折舊方法確認固定資產的減值損失相對較容易,而前一種方法下則有可能出現可收回金額高于賬面價值的情況。
另一方面,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也實實在在地通過改變折舊的計提基礎而影響折舊額的高低。由于固定資產的減值,令其未來產生的現金流量應會低于其賬面原值,具體表現在未來可收回金額及其預計使用壽命都會發生變化,如果不對折舊進行調整,則難以公允地、全面地反映資產減值后的財務狀況,因此折舊費的隨之調整即成必然。對此,財政部于2001年底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明確規定:“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及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后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因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對此前已計提的累計折舊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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