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市場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普遍,嚴重影響經濟的良性運行。這種不良經濟現象是如何發生的?又該怎樣進行治理?許多學者從加強法律監管和政府監管以及強化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提出對策。本文認為,導致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在于證券市場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應以此人手,盡可能提供充分信息以減輕交易雙方不對稱狀態。大眾傳媒是以傳播信息為職業的專門機構,在減少信息不對稱方面有著不可或缺的獨特作用。
另一方面,信息不對稱還會誘發機會主義行為。因此,根治信息失真,還有賴于能否建立起良好的聲譽機制。大眾傳媒作為社會輿論的集中體現,通過褒揚誠實、鞭撻欺騙,行使輿論監督權利,可以促成聲譽機制的逐步建立。
第一、證券市場會計信息不對稱的表現。
中國證券市場會計信息不對稱往往貫穿于從證券發行、上市、運營,到企業重組、政策變動的全過程。主要表現在:(1)信息發布時間的不對稱,如上市企業重組公告的時間差;選擇有利于己方的時機發布信息;利用政策變動的時間差等。(2)企業經營業績的不對稱,如制造虛假財務報表,以達到證券發行、上市,以及配股、增發新股的目的;組織一些券商、研究機構、股評人士撰寫各類褒揚企業的文章、評論,欺騙投資者。(3)信息模糊造成的不對稱,如上市公司利用會計核算方法上的技巧,對公司財務數據和指標進行重新整合,并加以公告,使投資人難以分辨。
第二、大眾傳媒如何減輕信息不對稱。
針對證券市場會計信息不對稱的具體表現形式,在發布信息時大眾傳媒可有的放矢地加以改進。具體應遵循以下原則:(1)及時性。在遵循國家信息披露制度下,充分發揮新聞從業人員信息靈通的優勢,盡可能及時、充分和大范圍地報道證券信息,對上市公司財務信息進行連續動態報道。(2)用淺顯易懂語言發布、解釋會計信息。由于投資者知識水平和能力參差不齊,市場各參與方知識和經驗均有差異,為縮小市場參與者因理解能力的強弱而形成的消化信息的差異,傳媒在發布會計信息時需要把專業用語平民化,同時也需對會計信息提供解釋,揭示蘊含在表象信息背后的實質信息,預測當前信息對未來的影響,使會計信息真正為投資者所懂所用。(3)深入調查,提供真實信息。目前傳媒發布證券市場會計信息的方法基本是“拿來主義”,只要企業財務信息已通過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便拿來照登。但是,在當前情況下,傳媒不能僅僅把自己定位在傳播信息的載體,更應發揮把關人作用,加大對上市公司調查力度,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二、
經濟學理論認為,根治信息失真,還有賴于市場中能否建立起良好的聲譽機制。威廉姆森在闡述交易費用理論時認為,人是有限理性的,無法完全正確地認知世界;而人所處的環境始終是不確定性的,二者相互影響是影響交易費用的第一組因素。機會主義和小數條件是影響交易費用的第二組因素,機會主義是對人性的一個基本假定,機會主義是為謀求自身利益的一系列狡詐行為,包括說謊、偷竊、欺騙等,通常更多地采取欺騙方法使自己獲益。一般認為,機會主義是與信息不對稱、信息披露的扭曲密切相關的,證券市場會計信息失真可以看作企業經營者對投資者采取的機會主義行為。信息壓縮是由不確定性和機會主義共同作用的結果,而信息壓縮最終會引起小數條件,使機會主義行為得以實現。
筆者認為,傳媒監督的引人將有效抑制機會主義行為。從經濟學角度而言,機會主義動機是市場參與者都具備的人性基本假定,而從動機轉化為行為需要具備一定條件,如信息不對稱及小數條件。傳媒監督的引入可削弱上述兩個條件,從而使機會主義動機無法轉為行動。首先是減少信息不對稱,大眾傳媒的生存基石就是傳播信息,它可以利用自身信息收集者、信息加工者的專業優勢,盡可能地為投資者提供信息,以減少經營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二是行使傳媒輿論監督權利,促成市場聲譽機制的形成。有學者認為,聲譽是在市場交易中,擁有私人信息的一方向沒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所作的承諾。聲譽不僅僅只是道德問題,更是維持交易關系的一種不可缺少的機制。在資本市場上,聲譽是經營者對投資人做出的不濫用資金的承諾,這種承諾通常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可執行性,但如果經營者不履行這種承諾,就會失去投資者對他的信任。在信息不對稱情形下,企業融資能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聲譽。假定傳媒對證券市場不監督的話,企業將選擇欺騙行為,因為欺騙將增加企業收益;而投資者要分別通過自己的力量去發現企業的欺騙行為則成本太大,企業欺騙行為容易得逞。假定傳媒對市場進行監督的話,如果企業仍然選擇欺騙,被傳媒曝光后,因傳媒信息具有“廣而告知”的特點,投資者將輕易獲得該信息,理性的投資者將不再對其進行投資。因此,假定傳媒進行監督,理性的企業將選擇誠實行為,并試圖在市場中建立起信用聲譽。大眾傳媒通過對欺騙行為加以強烈譴責,對誠信行為加以大力褒揚,如此良性循環,長久便會促成市場中良好聲譽機制的形成。
當然,出于諸多原因,傳媒監督也有其局限。
第一,軟性監督的無力。傳媒輿論監督可以通過議程設置等方式喚起社會公眾對某一問題的關注,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從而促成問題得以解決。但從根本上說,它是一種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軟性監督,只有與行政監督、法律監督有機聯動,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二,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我國對傳媒管理基本以政策條例管理為主,缺乏相關專門法律。在新聞采訪調查過程中,尤其在做批評報道時,很多被曝光對象不愿意被披露,采訪者只能通過暗訪、秘密攝像、偷偷錄音等方式獲得第一手資料。在法庭上,這些證據的效力卻受到現有法律規定的諸多限制。這種境況使媒體在行使輿論監督權利時便顯得“理不順、氣不壯”。
第三,獨立性不夠。我國傳媒的性質是黨和政府的喉舌,此種性質賦予了其濃郁的意識形態色彩,形成多頭管理局面,使得眾多傳媒“不求有功,只求無過”。而傳媒的所有權歸政府所有,當傳媒試圖對某一事件進行披露時,往往會因各種錯綜復雜的關系壓力而夭折。
根治證券市場會計信息失真是一項系統工程,既需要設計科學的公司治理結構,又需要機制完善的行政和法律監管,同時還有賴于社會各方力量的監督。傳媒監督,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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