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財政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和《省財政廳關于開展2006年在寧部、省屬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2006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6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一)公共知識:《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企業會計準則改革動態(包括新準則發布的意義、與舊準則的主要區別、與國際會計準則的主要區別);
(二)上市公司:新企業會計準則等;
(三)一般企業:《小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分析與協調》、《企業全國預算編制與績效評價》等;
(四)行政事業單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改制政策及賬務處理》、《社保基金管理政策及賬務處理》等;
(五)無工作單位的持證人員:參照一般企業單位學習。
二、培訓時間從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
三、根據《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可通過下列形式安排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1.參加進修班、培訓班或研修班;
2.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修;
3.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和學術講座;
4.出國(出境)進修、考察、培訓;
5.單位組織的學習和考核的自學;
6.接受現代遠程教育;
7.其它形式的繼續教育。
四、《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五、會計人員應遵守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積極參加繼續教育,按規定完成年度學習任務。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應作為評定專業技術資格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六、各部門各單位應鼓勵和支持會計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七、任何機構、任何人不得借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強制組織培訓,或組織以盈利為目的的培訓,不得以培訓名義變相公費旅游。不得強行推銷各種培訓教材以達到收受好處費或發行費等名義的商業賄賂。培訓收費必須報經物價部門批準并公示,嚴禁任何形式的亂收費。嚴禁假借財政部門名義強行組織培訓、推銷教材,進行亂收費。
八、各單位在組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時有什么問題請與市財政局聯系(聯系電話:8363879,8885692)
鹽城市財政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