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會計中將同一期間的所得稅費用(而不是該期間應付所得稅)分攤于該于期間的重要損益構成項目及前期損益調整的程序。從可比性要求看,利潤表中對繼續營業部門損益、停工部門損益、非常損益及會計原則變更所產生的累計影響數等應當單獨列示,與繼續營業損益相區別,而前期損益調整也直接列示在留存利潤表上。因此,本年度的所得稅費用也直接歸屬于上述各個項目,以計算稅后凈額,使報表使用者明了每一損益項目對企業稅后利潤貢獻的大小,并能在分析當期經營業績時剔除非常項目對稅后凈利潤的影響,增強利潤表的預測價值。
一張為復雜的利潤表,可能包括:(1)繼續營業部門稅前利潤;(2)停工部門損益;(3)非常損益項目;(4)會計原則變更的累計影響數。這些項目產生了相應的所得稅費用(或利益)。此外,列入留存利潤表的前期調整項目也會引起所得稅費用(或利益)。當期的所得稅費用應當在這些項目間分攤。在分攤期內所得稅時,通常繼續營業部門應列示“稅前利潤”、“所得稅費用”、“稅后利潤”三項,其余各損益構成項目及前期損益調整則僅列示其扣除所得稅影響數之后的凈額,而將其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數采用括號或附注方式加以揭示分攤于“繼續營業部門稅前利潤”的所得稅,假定沒有其他損益項目時,按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該利潤應繳納的所得稅。分攤于其他損益項目的所得稅,在采用累進稅率或依項目有所不同時,采納增額稅款的觀點,即將該損益項目加入繼續營業部門損益后,所增加或減少的稅款,作為該損益項目的所得稅。
期內所得稅分攤的程序可概括如下:
(1)當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以外的其他損益項目僅存一項時,本年度所得稅費用或利益分攤于“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之后的部分,即為該一其他損益項目應分攤的所得稅。
(2)當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之外的其他損益項目有兩項以上時,則分攤給“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之后的所得稅費用或利益,應根據其他損益項目對本年以分攤,其分攤程序為:
①確定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以外所有損失項目對本年度所得稅費用或利益的影響數。
②將(1)計算出來的所得稅利益按每一損失項目所得稅影響數的相對比例,分攤到每一損失項目。
③計算下列兩項的差額:a.將所有稅費用或利益分攤給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以外所有其他損益項目。b.將所有稅利益分攤給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以外的所有其他損失項目。
④將③計算的結果,按每一其他利益項目。
所得稅影響數的相對比例,分攤給每一其他利益項目,部門損益、非常損益、會計原則變更的的累計影響數及前期損益調整項目,即期內所得稅分攤,并注明當期應付及遞延所得稅金額。
目前,我國會計準則及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沒有要求企業的利潤表按照期內所得稅分攤的要求加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