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地稅發[2009]203號
頒布時間:2009-10-28 17:09:21.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的規定,省局對現行省級營業稅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廢止的省級規范性文件和文件條款目錄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一、全文已失效或廢止的規范性文件19件
1.《關于廣告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發〔1994〕042號)。
2.《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5〕196號)。
3.《關于對飲食行業供應給顧客的糕點、月餅應征收營業稅的批復》(粵地稅函〔1995〕171號)。
4.《關于對廣州新沙港務公司征收營業稅等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1995〕224號)。
5.《關于對企業實行承包(租賃)經營征收營業稅問題的復函》(粵地稅函〔1995〕244號)。
6.《關于東莞市郵電分(支)局取得的郵政電信收入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的批復》(粵地稅函〔1997〕152號)。
7.《關于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教育勞務按規定向學生收取的“雜費”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1998〕175號)。
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繼續集中繳納營業稅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143號)。
9.《關于電力送電線路工程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1999〕24號)。
10.《關于金融業以外幣折合人民幣計算辦法的批復》(粵地稅函〔2000〕258號)。
11.《關于外派勞務取得收入及附加費用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0〕276號)。
1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質勘查單位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粵地稅發〔2000〕63號)。
13.《關于委托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0〕348號)。
14.《關于廣東省電信實業集團公司代維代辦代營代銷電信業務適用營業稅稅率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2001〕389號)。
15.《關于總機構管理費和集體企業行政管理費不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2〕394號)。
16.《關于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3〕141號)。
17.《關于提高我省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粵地稅發〔2004〕312號)。
18.《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補充通知》(粵地稅函〔2005〕363號)。
19.《關于電信部門取得裝機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2005〕622號)。
二、部分條款已失效或廢止的規范性文件6件
1.《關于企業、事業、行政單位收取管理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6〕004號)第二條。
2.《摘轉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129號)有關營業稅規定。
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航空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159號)省局補充規定。
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1999〕157號)省局補充規定。
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部門有關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0〕226號)省局補充規定。
6.《關于明確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3〕339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