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促自貿區發展 完善適用于離岸業務稅收制度
國務院今日對外公布《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及《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的通知》,相較上海自貿試驗區,三個新設自貿試驗區與其采用同一張負面清單的同時,也有一些小的區別。
據商務部部長助理王受文介紹,廣東自貿試驗區,特別強調粵港澳的合作,粵港澳經濟的一體化,特別是在服務業方面,在CEPA框架下,今年粵港澳基本上實現了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服務貿易部門有160個,今年廣東對港澳地區開放的有153個,這是廣東自貿試驗區特有的,對其他地方沒有;另外,廣東自貿試驗區著重加工貿易和產業的升級;對天津來說,天津自貿試驗區更強調京津冀的協同發展,更強調通過天津的口岸來帶動內陸地區的發展;福建自貿試驗區側重兩岸產業的進一步融合,帶動海峽西岸經濟區的發展,側重“一帶一路”的建設。
上海自貿區
實施范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范圍120.72平方公里,涵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28.78平方公里)以及陸家嘴金融片區(34.26平方公里)、金橋開發片區(20.48平方公里)、張江高科技片區(37.2平方公里)。
主要任務和措施:
(三)積極推進貿易監管制度創新。
17.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深化“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貿易便利化改革。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完善功能。加快形成貿易便利化創新舉措的制度規范,覆蓋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加強口岸監管部門聯動,規范并公布直達作業時限。鼓勵企業參與“自主報稅、自助直達、自動審放、重點稽核”等監管制度創新試點。
21.完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建設具有較強服務功能和輻射能力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不斷提高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充分利用現有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戶登記。擴大國際中轉集拼業務,拓展海運國際中轉集拼業務試點范圍,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拆、拼箱運作環境,實現洋山保稅港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集裝箱國際中轉集拼業務規模化運作;拓展浦東機場貨郵中轉業務,增加國際中轉集拼航線和試點企業,在完善總運單拆分國際中轉業務基礎上,拓展分運單集拼國際中轉業務。優化沿海捎帶業務監管模式,提高中資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帶業務直達效率。推動與旅游業相關的郵輪、游艇等旅游運輸工具出行便利化。在符合國家規定前提下,發展航運運價衍生品交易業務。深化多港區聯動機制,推進外高橋港、洋山深水港、浦東空港國際樞紐港聯動發展。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五)加強法制和政策保障。
25.研究完善促進投資和貿易的稅收政策。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范圍和稅收政策適用范圍維持不變。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前提下,調整完善對外投資所得抵免方式;研究完善適用于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的稅收制度。
福建自貿區
實施范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范圍118.04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平潭片區43平方公里,廈門片區43.78平方公里(含象嶼保稅區0.6平方公里、象嶼保稅物流園區0.7平方公里、廈門海滄保稅港區9.51平方公里),福州片區31.26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稅區0.6平方公里、福州出口加工區1.14平方公里、福州保稅港區9.26平方公里)。
主要任務和措施:
(三)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
4.拓展新型貿易方式。積極培育貿易新型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按照國家規定建設服務實體經濟的國際國內大宗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臺,開展大宗商品國際貿易。按照公平競爭原則,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完善與之相適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政策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允許境內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試點。推進動漫創意、信息管理、數據處理、供應鏈管理、飛機及零部件維修等服務外包業務發展。開展飛機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境內外維修業務試點,建立整合物流、貿易、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擴大對外文化貿易和版權貿易。支持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平行進口汽車應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進口商應承擔售后服務、召回、“三包”等責任,并向消費者警示消費風險。
5.提升航運服務功能。探索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放寬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將外資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許可權限下放給福建省,簡化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流程。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充分利用現有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自貿試驗區落戶登記。允許自貿試驗區試點海運快件國際和臺港澳中轉集拼業務。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大陸資本郵輪企業所屬的“方便旗”郵輪,經批準從事兩岸四地郵輪運輸。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試點開展外貿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自貿試驗區內港口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支持推動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對外開放口岸對部分國家人員實施72小時過境免簽證政策。結合上海試點實施情況,在統籌評估政策成效基礎上,研究實施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
6.推進直達機制創新。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全程實施無紙化直達。推進自貿試驗區內各區域之間直達一體化。簡化《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下貨物進口原產地證書提交需求。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簡化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產品內銷手續,促進內銷便利化。大力發展轉口貿易,放寬海運貨物直接運輸判定標準。試行企業自主報稅、自助直達、自助審放、重點稽核的直達征管作業。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探索建立貨物實施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允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產、加工并內銷的貨物試行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試行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負面清單制度。支持自貿試驗區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海關、檢驗檢疫、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探索實施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貿易供應鏈安全與便利合作。
保障機制
(三)完善稅收環境。
自貿試驗區抓緊落實好現有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現有政策的支持促進作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其中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征收關稅、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范圍和稅收政策適用范圍維持不變。平潭綜合實驗區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于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廣東自貿區
實施范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范圍116.2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60平方公里(含廣州南沙保稅港區7.06平方公里),深圳前海蛇口片區28.2平方公里(含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3.71平方公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28平方公里。
主要任務和措施:
(三)強化國際貿易功能集成。
6.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粵港澳共同加強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貿易往來,開拓國際市場。鼓勵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總部,建立整合物流、貿易、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探索自貿試驗區與港澳聯動發展離岸貿易。加強粵港澳會展業合作,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支持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平行進口汽車應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進口商應承擔售后服務、召回、“三包”等責任,并向消費者警示消費風險。鼓勵融資租賃業創新發展,對注冊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托監管。支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倉單質押融資等業務。創新粵港澳電子商務互動發展模式。按照公平競爭原則,積極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完善相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加快推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配套平臺建設。拓展服務貿易新領域,搭建服務貿易公共服務平臺。建立華南地區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探索開展知識產權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積極承接服務外包,推進軟件研發、工業設計、信息管理等業務發展。加強粵港澳產品檢驗檢測技術和標準研究合作,逐步推進第三方結果采信,逐步擴大粵港澳三方計量服務互認范疇。改革和加強原產地證簽證管理,便利證書申領,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五)增強自貿試驗區輻射帶動功能。
12.引領珠三角地區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發揮自貿試驗區高端要素集聚優勢,搭建服務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技術研發、工業設計、知識產權等公共服務平臺。支持在自貿試驗區發展加工貿易結算業務、建設結算中心。支持設立符合內銷規定的加工貿易產品內銷平臺,建設加工貿易產品內銷后續服務基地。推進企業依托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面向國內外市場的高技術、高附加值的檢測維修等保稅服務業務。允許外商開展機電產品及零部件維修與再制造業務。建立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工作機制。支持企業依托自貿試驗區開展自主營銷,拓展境內外營銷網絡。
13.打造泛珠三角區域發展綜合服務區。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泛珠三角區域開展廣泛的經貿合作,依托自貿試驗區深化與港澳合作,更好地發揮輻射和帶動作用。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形成內外貿相互促進機制。扶持和培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中小企業提供直達、融資、退稅、國際結算等服務。強化對泛珠三角區域的市場集聚和輻射功能,開展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和國際貿易,探索構建國際商品交易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價格形成中心。
監管服務和稅收政策
(一)監管服務模式。
1.創新直達監管服務模式。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等現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比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有關監管模式,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直達監管服務模式,同時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措施,并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不斷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規劃面積不能滿足發展需求的,可按現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規定申請擴大區域面積。除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散裝貨物外,檢驗檢疫在一線實施“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創新監管技術和方法;促進二線監管模式與一線監管模式相銜接,簡化檢驗檢疫流程,在二線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范質量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
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內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按照現行直達模式實施監管,不新增一線、二線分線管理方式。
珠海橫琴新區片區按照《國務院關于橫琴開發有關政策的批復》(國函〔2011〕85號)確定的“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原則實施分線管理。經一線進入橫琴的進口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進入橫琴后無法分清批次的散裝貨物,按現行進出口商品檢驗模式管理。
2.加強監管協作。以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市場公平競爭為原則,加強各部門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的協同,完善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提高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的服務保障能力。
(二)稅收政策。
抓緊落實現有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現有政策的支持促進作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其中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征收關稅、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范圍和稅收政策適用范圍維持不變。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珠海橫琴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于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結合上海試點實施情況,在統籌評估政策成效基礎上,研究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問題。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照政策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天津自貿區
實施范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范圍119.9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天津港片區30平方公里(含東疆保稅港區10平方公里),天津機場片區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稅區空港部分1平方公里和濱海新區綜合保稅區1.96平方公里),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稅區海港部分和保稅物流園區4平方公里)。
主要任務和措施:
(三)推動貿易轉型升級。
積極培育新型貿易方式,打造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業發展環境。
6.完善國際貿易服務功能。積極探索服務貿易發展的新途徑和新模式,搭建服務貿易公共服務平臺、服務貿易促進平臺,推動現有融資平臺依法合規為中小服務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按照公平競爭原則,積極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并完善與之相適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發展服務外包業務,建設文化服務貿易基地。建設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綠色供應鏈合作網絡天津示范中心,探索建立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鼓勵開展綠色貿易。探索開展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知識產權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建立華北地區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開展知識產權跨境交易,創新知識產權投融資及保險、風險投資、信托等金融服務,推動建立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機制。
加快建設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鼓勵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實現內外貿一體化發展。支持進口先進技術、關鍵設備及零部件和資源類商品。支持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平行進口汽車應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進口商應承擔售后服務、召回、“三包”等責任,并向消費者警示消費風險。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管理服務模式。在執行現行稅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貨物的直達、運輸、口岸服務等綜合能力。扶持和培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從事國際采購的中小企業提供直達、融資、退稅、國際結算等服務。
在總結期貨保稅交割試點經驗基礎上,鼓勵國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業務,擴大期貨保稅交割試點品種,拓展倉單質押融資等功能,推動完善倉單質押融資所涉及的倉單確權等工作。依法合規開展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探索建立與國際大宗商品交易相適應的外匯管理和海關監管制度。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維修業務試點。探索開展境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再制造業務試點。允許外商開展機電產品及零部件維修與再制造業務。推動建立檢驗檢疫證書國際聯網核查機制,推進標準和結果互認。改革和加強原產地證簽證管理,便利證書申領,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鼓勵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鑒定機構,逐步推動實施第三方結果采信。
7.增強國際航運服務功能。促進航運要素集聚,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機制和運作模式。積極發揮天津港和濱海國際機場的海空聯動作用。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放寬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將外資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許可權限下放給天津市。大力發展航運金融、航運保險業,建設中國北方國際航運融資中心,鼓勵境內外航運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等航運服務中介機構設立營業機構并開展業務。在落實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相關配套政策基礎上,中方投資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低于50%。充分利用現有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自貿試驗區落戶登記。
完善集疏運體系,加密航線航班。推動海運集裝箱和航空快件國際中轉集拼業務發展。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試點開展外貿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天津港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支持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增加國際客貨運航班,建設航空物流中心。完善國際郵輪旅游支持政策,提升郵輪旅游供應服務和配套設施水平,建立郵輪旅游岸上配送中心和郵輪旅游營銷中心。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臺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游業務。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政策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五)推動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
發揮自貿試驗區對外開放高地的綜合優勢,推動京津冀地區外向型經濟發展,構建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區域開放型經濟新格局。
13.增強口岸服務輻射功能。完善京津冀海關區域直達一體化和檢驗檢疫直達業務一體化改革。優化內陸無水港布局,支持內陸地區在條件具備時申請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完善天津口岸與無水港之間在途運輸監管模式,推動與內陸口岸直達協作,實現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結合上海試點實施情況,在統籌評估政策成效基礎上,研究實施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進一步推動津冀兩地港口一體化,在優化港口產業結構的同時,實現兩地港口間錯位發展和優勢互補。支持京冀兩地在自貿試驗區建設專屬物流園區,開展現代物流業務。完善以天津港為出海口的保稅物流網絡,將意愿結匯等創新政策輻射延伸至京冀兩地及港口腹地。依托亞歐大陸橋連接功能,完善多式聯運體系,增強對沿線國家及地區轉口貿易服務功能,發揮中蒙俄經濟走廊重要節點作用和海上合作戰略支點作用,推動“一帶一路”建設。
保障機制
(三)完善配套稅收政策。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其中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征收關稅、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范圍和稅收政策適用范圍維持不變。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