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未做稅率調整 只涉及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問題
2月22日,《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審議,修正案草案未對稅率部分作出調整,但擬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加大優惠。
財政部部長肖捷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肖捷表示,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與《慈善法》中有關公益性捐贈支出結轉扣除的規定做好銜接,建議修改《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2016年3月16日,全國人大通過的《慈善法》第八十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有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草案將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一修訂意味著,一家年度利潤總額為10億元的企業,若捐贈2億元,比利潤總額的12%超出8000萬元,允許在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8000萬元。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修正案草案既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法》與《慈善法》相關規定的有效銜接,共同發揮鼓勵企業慈善捐贈的制度目標;也體現了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于2007年3月份獲全國人大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取得收入的企業,稅率為25%,同時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享有優惠稅率。此次草案對稅率部分未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