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所可在上海自貿區設分所
近日,記者從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獲悉,為了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搶抓機遇加快發展,財政部發文支持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區)設立分所。據記者了解,根據行業慣例,會計師事務所在總所所在城市不能設分所,在同一城市不能設兩家或兩家以上分所。財政部此次發文,是對現有政策的一個重要突破。
根據財政部最近發布的文件,財政部支持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滿1年(按自財政部門批準轉制日起至提出設立上海自貿區分所的書面申請日止計算)、內部整合到位且運行平穩的會計師事務所先行試點,在上海自貿區設立1家分所,允許其使用含“上海自貿試驗區”字樣的分所名稱,標準用名為××會計師事務所上海自貿試驗區分所或上海××會計師事務所自貿試驗區分所。
財政部規定,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分所暫按跨省級行政區劃設立分所審批辦理。會計師事務所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分所,應當同時具備《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管理暫行辦法》(財會〔2010〕2號)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財會〔2012〕2號)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具體申請材料和審批流程參照上述三個文件的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要求,擬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上海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并由其依法審批。原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和《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財會〔2012〕8號)要求,在本土化轉制過渡期內(2017年12月31日之前)申請設立上海自貿區分所的,應當同時向財政部和上海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由上海市財政局審查后報財政部批準。
財政部同時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上海自貿區分所的,由該會計師事務所的首席合伙人出具書面承諾,承諾對其上海自貿區分所在人事、財務、執業標準、質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實施“五統一”管理。該書面承諾應由首席合伙人簽字確認,并由審批機關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予以公示。財政部特別強調,禁止借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分所之名吸收、允許任何執業隊伍執業或實行違背“五統一”要求的松散管理。對于上海自貿區分所違背“五統一”要求實施管理、開展業務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撤回分所許可。對發現的其他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反饋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