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取得政府補助的批文但未實際收到,能否按應收金額入賬?
已經取得政府補助的批文但未實際收到,能否按應收金額入賬?
《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七條規定,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2018》第五條規定,關于政府補助的確認條件,本準則規定,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是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二是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關于政府補助的計量屬性,本準則規定,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如果企業已經實際收到補助資金,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如果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尚未收到補助資金,但企業在符合了相關政策規定后就相應獲得了收款權,且與之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企業應當在這項補助成為應收款時按照應收的金額計量。
根據上述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尚未收到補助資金,但企業在符合了相關政策規定后就相應獲得了收款權,且與之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企業應當在這項補助成為應收款時按照應收的金額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