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支付給了派遣公司,所得稅匯算的時候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依據《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把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支付給了派遣公司,應該作為勞務費支出在稅前扣除,不能作為計提繳納工會經費的基數。這種情況下公司按照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計提申報的工會經費不能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