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合伙人是否可以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稽便函[2018]88號)一、關于個人所得稅
(一)關于合伙企業轉讓股票收入分配給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意見
檢查中發現有些地方政府為發展地方經濟,引進投資類企業,自行規定投資類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2 0%。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伙企業的投資者為其納稅人,合伙企業轉讓股票所得,應按照"先分后稅"原則,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伙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額,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地方政府的規定違背了《征管法》第三條的規定,應予以糾正。
根據上述規定,合伙企業轉讓新三板企業的原始股權,自然人合伙人應按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