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可以作為研發費用認定嗎?
答:參考《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專業技術委員會專家提示(第1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實務答疑》:“企業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進行會計處理時,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對外銷售(以下統稱試運行銷售)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規定,對試運行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銷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或者研發支出;試運行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即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等有形資產的成本,從研發費用科目中轉出,計入營業成本、存貨等。《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解釋中對研發費用的轉出是會計準則要求的會計處理規定,不應理解為沖減會計期間研發費用投入,即不減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的研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