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折現利率如何確定?
答: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18)應用指南》規定,租賃負債應當按照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進行初始計量。在計算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無法確定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類似經濟環境下為獲得與使用權資產價值接近的資產,在類似期間以類似抵押條件借入資金須支付的利率。該利率與下列事項相關:(1)承租人自身情況,即承租人的償債能力和信用狀況;(2)“借款”的期限,即租賃期;(3)“借入”資金的金額,即租賃負債的金額;(4)“抵押條件”,即租賃資產的性質和質量;(5)經濟環境,包括承租人所處的司法管轄區、計價貨幣、合同簽訂時間等。
在具體操作時,承租人可以先根據所處經濟環境,以可觀察的利率作為確定增量借款利率的參考基礎,然后根據承租人自身情況、標的資產情況、租賃期和租賃負債金額等租賃業務具體情況對參考基礎進行調整,得出適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企業應當對確定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依據和過程做好記錄。
實務中,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常見的參考基礎包括承租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相關租賃合同利率、承租人最近一期類似資產抵押貸款利率、與承租人信用狀況相似的企業發行的同期債券利率等,但承租人還需根據上述事項在參考基礎上相應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