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盤虧了,怎么進行稅務處理?
答:增值稅還可以抵扣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納稅人存貨盤虧需分析具體原因,屬于規定的非常損失,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應的進項稅額需做轉出處理。
一般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表二16欄“非正常損失”中填列需轉出的進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只有企業“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才能在當年度申報稅前扣除。稅前扣除損失金額的計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七條規定,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
存貨盤虧稅前扣除的損失金額=存貨賬面成本-責任人賠款-保險賠款+增值稅進項轉出額
提醒:
財稅〔2009〕57號說的“賬面凈值”或“成本”,實際上是指計稅基礎,而不是會計上確認的“賬面凈值”或“成本”,需要注意二者之間的稅會差異。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不再留存備查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