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已抵扣的進項稅是否需要轉出?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第三條規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 (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六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根據上述規定,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以及相關的有形動產和不動產免征增值稅,屬于固定資產和不動產改變用途,對于有形動產,已抵扣的進項稅按照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公式做進項稅轉出,對于不動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的公式做進項稅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