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固定資產能按預計凈殘值率變更后的金額計提折舊稅前扣除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不能按預計凈殘值率變更后的金額計提折舊稅前扣除,仍應按預計凈殘值率變更前的金額計提折舊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