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研發服務,發生的支出能否作為高新企業認定的研發費用支出?
答:《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第三條“認定條件”第(四)項“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與同期總收入的比值。
1.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其中,技術性收入包括:
(3)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第三條“認定條件”第(六)項“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中第2目“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規定,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委托境內外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研究開發活動成果為委托方企業擁有,且與該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總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受托研發取得的收入,屬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的技術性收入,受托研發的支出屬于提供服務的成本。委托方支付的受托研發服務支出,由委托方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研發費用。企業受托研發發生的支出不能作為受托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研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