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其他公司無償提供的勞務,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上述規定,接受其他公司無償提供的勞務,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