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實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存貨盤盈是沖減管理費用嗎?
答:《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盤盈存貨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六十八條規定,營業外收入,是指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凈流入。
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收益、政府補助、捐贈收益、盤盈收益、匯兌收益、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違約金收益等。
財會〔2011〕17號附錄《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第二部分“主要賬務處理”對于“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的核算規定,盤盈的各種材料、產成品、商品、現金等,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盤盈的各種材料、產成品、商品、固定資產、現金等,按照管理權限經批準后處理時,按照本科目余額,借記本科目(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實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存貨盤盈計入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