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偶然所得包括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 )第二條第3點的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7〕102號)規定,不競爭款項是指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通過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等方式,約定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內,承諾不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業務,并負有相關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一定款項。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鑒于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于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為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