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促銷,無償贈送貨物的財稅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依據上述第(八)點,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視同銷售,而非進項稅額轉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無償贈送貨物,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企業所得稅上要視同銷售。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的規定,如果促銷給個人無償贈送需要代扣代繳個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規定:“第二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而企業促銷無償贈送行為,并不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不應確認收入,而應該確認為費用。
綜上,年終促銷,無償贈送貨物的賬務處理建議如下:
借:銷售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若有)
年終匯算清繳時,需要填寫A105010 《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以實現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申報處理。
其次,實務中,很難取得個人的身份信息,導致個稅申報成為難點,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開通匯總申報的權限。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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