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現金流量表如何列示?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下冊)》第三十二章《現金流量表》對于“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有關項目的編制”中的“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規定:“本項目反映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的現金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包括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本期實際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如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等,以及為職工支付的其他費用,不包括支付給在建工程人員的工資。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員的工資,在‘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和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項目中反映。
企業為職工支付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企業為職工交納的商業保險金,因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款,以及企業支付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費用等,應當根據職工的工作性質和服務對象,分別在‘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和‘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項目中反映。
本項目可以根據‘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根據上述規定,代扣代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現金流量表在“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項目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