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異地預繳增值稅通過哪個科目核算?
答:《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附件《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第(八)項規定,“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建筑企業為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異地預繳增值稅通過“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