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資金借給關聯企業收取利息,關聯業務往來申報時填哪張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關聯交易包括資金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借貸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類應計息預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說明》中《G107000<融通資金表>填報說明》規定,本表適用于本報告年度所屬期間內發生關聯融通資金的企業填報。
根據上述規定,把資金借給關聯企業收取利息,關聯業務往來申報時填報《G107000<融通資金表>》。